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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人间蒸发难过户,房帮帮大显身手方成功
作者: 房帮帮 来源: 房帮帮 时间: 2017-03-23 16:51:31 点击量: 165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丙(曾用名何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张某甲。
张某乙系张某丙的生母,张某丙的生父何某甲于1998年去世,张某丙的继父于2010年1月去世。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张某甲均称张某丙生前没有遗嘱。
原告并要求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支付被告相应的折价款。
张某甲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并表示其继承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均赠与刘某某。
系争房产系售后公房,2006年8月经核准权利人登记为张某丙。
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人民币(下同)1,825,200元。
另查,现在张某丙名下有:1、中国银行(旧账号尾号2026,新账号尾号2162)共有美元存款5,518.38美元。
2、中国银行(账号尾号分别为3001、1682、0047)有美金存款共计10,428.16元。
3、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尾号6036)有人民币存款余额52,451.62元。
律师分析:
被告张某乙因为常年旅居海外且无法联系,房帮帮代理原告刘某某起诉后,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穷尽了全部的途径和方法,帮助法院经法定程序进行了传唤。即便被告张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应视其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而做出缺席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既然现在无证据显示被继承人张某丙留有遗嘱,故其名下的遗产均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系争房产取得于张某丙与刘某某婚后,原告要求析出一半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而银行存款因没有证据显示是张某丙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刘某某的个人财产。
系争房产和银行存款的另二分之一作为张某丙的遗产,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原告提出适当多分,因作为夫妻,原告对于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应多于其他继承人,故其要求适当多分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具体多分的份额,由法院酌情判处。
张某甲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张某丙名下的上海市浦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产权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刘某某应支付张某乙房产继承折价款人民币285,000元;
二、被继承人张某丙名下的银行存款:中国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XXXXXXXX)美元存款本息、中国银行(旧账号XXXXXXX007000900042026,新账号XXXXXXXXXXXXXXXXX)美元存款本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人民币存款本息均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刘某某应给付张某乙继承分割款美金2,000元、人民币8,500元。
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上述钱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87元,被告张某乙负担173元。
评估费人民币6,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4,350元,被告张某乙负担1,95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9,435元,被告张某乙负担4,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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